第 111 章 刑庭(六)(1 / 1)

肖寻芳拿着资料,看着坐在被告席的被告人们,语气平和地说道,“现在法庭有几个问题要向被告人核实。”[1]

“被告人XXX,你在本案中获得了多少违法所得?”肖寻芳问。

被告人1:“23万多,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

肖寻芳:“你是否已退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1:“是的,我被抓了以后,我父母帮我向公安机关退了钱。”

肖寻芳:“退了多少?”

被告人1:“13万。”

肖寻芳:“被告人XX,你庭前是否和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2:“是的。”

肖寻芳:你是否是自愿签署的?

被告人2:“我是自愿的。”

肖寻芳:“你是否清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2:“我清楚。”

肖寻芳:“被告人XXX,你是什么时候到XXX洗浴中心工作的?”

被告人3:“20XX年X月。”

肖寻芳:“你在洗浴中心做什么?”

被告人3:“陈X让我负责收款和签价格单。”

肖寻芳:“你是否知道洗浴中心组织妇女从事卖yin活动?”

被告人3:“我知道。”

肖寻芳:“你知道为什么还要继续在里面做?”

被告人3:“我觉得我就是个收钱的,和我没有关系。”

肖寻芳:“被告人XXX,你是肢体的二级残疾?”

被告人4:“是的。”

肖寻芳:“你的肢体,是哪里?”

被告人4:“我的右手,我以前在工地上做工,从架子上摔下来右手摔断了。”

……

肖寻芳向十几l个被告人分别提问。

询问他们是否退缴违法所得以及退缴了多少,询问他们是否已缴纳罚金,询问他们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案件卷宗中一些的一些细节问题,等等。

她问完之后,谢宏春又补充问了几l个问题。

——

北宋位面。

“嗯?”薛居正捏着下巴,望着天幕上正在提问的女法官,面露疑惑,“法官是整个质证阶段都可以向被告人提问吗?”

他们不是一向按流程办事的吗?

他们不是很讲程序的吗?

潘美想了想,“这个阶段并不是叫举证质证阶段,而是叫法庭调查吧?”

呃,法庭调查?

薛居正略一怔,谢宏春确实提到过这个词,还不止说过一次。

既然是法庭调查阶段,为了调查案情,法官提问多少次都是符合规定的。

因为这是庭审。

必须要在法庭调查中把案件事实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否则将来下了判决书

,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告到上面去。上面来查,一旦发现这个案子有模糊不清之处,那今日审案的法官岂不是要负责任?

“我更好奇的是,”王审琦问道,“对案件中不清楚、公诉人举的所有证据又不足以证实的部分,法官向被告人提问,法官怎么判断被告人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若是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想来也不需要通过提问核实了。

可被告人并不是完全老实,被告人口中的话不能全部采信。

那这样的话,法官要如何判断,他们在核实案件事实时,被告人是如实交代,还是使用了春秋笔法呢?

赵普道,“如果综合全案证据仍然不足以认定,那么法官会采用那个原则吧。”

“原则?”李昉不解。

赵普笑了笑,“你忘了?之前姜海蓝提到过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称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实无法查清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姜海蓝当时是这么说的。

李昉恍然大悟,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个事实,该事实又不利于被告人,那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这件事。

天幕上的法律从业人员可是经常说……

赵匡胤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没错。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理,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够充分,那就不能认定有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赵匡胤神情严肃,程序正义……吗?

虽然他不是很能理解,但天幕上那个国家实行所谓的“程序正义”,必然有他们的理由。

只是这个理由……

或许又是他不喜欢的吧?

天幕之上,两位法官问完了问题。

石守信眯了眯眼睛,“这就是他们的‘人权’吗?”

看那个世界看了那么久,对他们的政策、规定、法律等也算是有了一些了解。

他们的政府看重百姓,不拘男女,不看老幼,不分种族,不介意贫贱或富贵……

只是了解归了解,天幕之下的很多人,尤其是自诩为上等人的一群人,是不会理解的。

甚至厌恶与憎恨。

并万般庆幸那样一个政府只存在于天幕之上。

本世界愚昧的百姓就算有些不安分的念头,也没有能够反抗他们的力量。

——

法庭调查之后,是法庭辩论。

曹俊楠手中拿着量刑建议,从第一个被告人开始。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yin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组织卖yin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有罪徒刑XX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

“被告人XXX的行为……”

曹俊楠一个被告人接一个被告人,念出了检察院对他们的量刑建议。

罪名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建议判处的刑罚倒是和庭前拿来给被告人们看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所写的不完全一致。

——当然了,不愿意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自然要将认罪认罚所减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在认真听公诉人宣读。

姜海蓝的书写速度实在是快,她在她的笔录上记下了每一个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这可是一个开了两天庭的案子,我的笔录要是只有短短两三页,我可实在是不好意思装订到卷宗里,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笔录,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别夸过的。

姜海蓝写着写着,忽然想到了什么,顺便在脑子里对直播间的观众们解释道,【数罪并罚,就是,比方说有一个人犯了三个罪,A罪判三年,B罪判四年五个月,C罪判六年八个月,那么数罪并罚……】

【并不是单单把三个罪的刑期加起来,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为最低,以三个刑期之和为最高,法官酌情取一个中间值。】

【比如我刚刚举的例子,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个月到十四年一个月之间,酌情决定被告人应当执行的刑期。】

【当然了,数罪并罚的内容不只是这么一点,只是我如果要给大家讲清楚的话,恐怕要一两节课吧。】

——

元朝位面。

“数罪……并罚?”廉希宪睁大了眼睛,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数罪俱发”的情况,但是……

同样是一人犯数罪,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却是完全不一样了。

《尚书·吕刑》中说:“下刑适重,上服。”

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

汉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数罪从重者论之”。

廉希宪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l个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自古以来。

它能

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一人犯数罪,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量刑。”

这个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无论罪轻还是罪重、罪多还是罪少,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本心来说,很难判断哪个更好。

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单纯的,因为各有理由,且都说得通。

伯颜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

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

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

相对来说,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

张文谦道,“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无论是现在的“人治”,还是后世的“法治”,都不是简单、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

忽必烈坐在龙椅上,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数罪俱发”和后世的“数罪并罚”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

这个引经据典,认为遵从古律,实行“数罪从重者论”;那个滔滔不绝,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不适合现在,祖宗之法不可变;那个说你们这群老顽固,说着祖宗之法不可变,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红薯带回来了你们不要吃;……

他们从一开始的镇定讨论,到言辞逐渐激烈,到冷嘲热讽、反唇相讥,到有人情不自禁动起手来……

忽必烈:“???”

他连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开。

忽必烈扫过大臣们的目光很是冷峻,他道,“各位爱卿,朕在思考,要不要对我大元的律法进行修改,要不要采用后世‘数罪并罚’这一条……”

他和汉臣不一样,他对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没有滤镜、没有感情。

他只想选择合适的。

所以……

忽必烈看着似乎还想吵架的大臣们,道,“各位爱卿给朕上道折子吧,让朕看看你们的想法。”

有想法的众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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